近日,来自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薛关镇某村村民张先生向记者反映称,8月13日晚,其父母在推人力车通过村口国道时,遭薛关镇政府公职人员杜某某“醉酒驾驶汽车、夜间视线不良情况下未开启灯光且超速行驶”撞击身亡。
“让我无法理解的是,明明是对方醉驾且不开灯又超速行驶,为何要让我父母来承担所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次要责任。”张先生表示,他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的主次责划分难以认可,认为其父母夜间在正常通过道路时很难及时发现醉驾、不开车灯又超速行驶的车辆, 目前已就该事故认定书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9月11日,记者从薛关镇政府办公室了解到, 涉事杜某某系薛关镇政府一名普通干部,事发后已被刑拘, 目前当地镇政府已组成协调小组,正在帮助双方沟通协调后续民事赔偿事宜。
五旬夫妻村口遭醉驾车辆撞击身亡后被认定次责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由蒲县公安局交管部门于8月22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8月13日22时24分许,杜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520线行驶至蒲县薛关镇某村东口处时,与推人力车通过道路的张某某、郭某某(二人为张先生父母)相撞,致郭某某(53岁)当场死亡,张某某(57岁)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人力车损坏。
(事发路段)家属供图
上述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显示,杜某某血样3ml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01mg/100ml,杜某某所驾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2.38km/h。此外,在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中,显示“夜间视线一般;事发路段设有限速40km/h标牌”等。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且超速行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郭某某夜间往返公路南北两侧(该路段无人行横道、斑马线),推人力车运送袋装柏籽通过道路未尽到观察义务,同为引发事故之原因。
涉事公职人员被刑拘,律师解析各方责任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肇事司机存在醉驾、夜间行车未开灯、超速行驶三项违法行为,是引发两人死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肇事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达147.01mg/100ml,严重醉酒导致判断力、反应力丧失,叠加夜间不开车灯视线受阻、超速行驶制动距离延长,因此丧失避险能力。与此同时,在夜间视线不良、车辆无照明的通行条件下,行人观察避险能力本就受限,不能对年迈行人苛以过高、脱离现场实际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未尽观察义务并因此承担次责并不合理。
赵良善表示,即便复核结果维持原认定,事故认定书仅为民事赔偿证据,后续诉讼中法院可结合全案事实,重新划分双方过错比例、调整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家属合法权益。此外,肇事司机醉驾致人死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原标题:《山西一镇政府公职人员醉驾致一对夫妻身亡,家属申请复核:为何死者担次责?》